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6條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置社會工作督導、個案管理員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之職務。社會工作督導應具有五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執行機構及法人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聘用。個案管理員應具有一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