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5條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遇有緊急事件,執行機構及法人得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需求,變更依前條第二項備查之服務計畫。但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變更服務計畫後七十二小時內,將變更計畫內容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