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主管機關,為該機構或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