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4條 法規: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4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信託行為有當初不能預見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由受託人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一、申請書。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