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法規: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2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