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母法 第9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發展遲緩兒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