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母法 第6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社會工作師、醫師、護理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聽力師等相關專業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專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