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8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58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一、在途護送時間。二、交通障礙時間。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