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1-1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身分權益 第21-1條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諮詢轉介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