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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
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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