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至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場所進行業務檢查,並得會同財團法人及安置機構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為之。前項業務檢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業務檢查,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有缺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