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2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得向收養人收取費用及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五年。前項收費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