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出養兒童、少年之最佳利益,並以國內收養人為優先。
二、對出養兒童、少年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
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三、社會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至少六小時,在職訓練每年至少二十小時;在職訓練應包括六小時有關兒童發展及辨識兒童受虐之敏感度課程。
四、建立內部及外部督導機制,定期召開督導會議,適時提供社會工作人員支持及指導,並作成紀錄。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第23條
第2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