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7條 收養申請人於申請收養時,應接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之收養準備教育課程,並經適任評估及審查通過後,始具備收養人資格。前項收養準備教育課程,其課程內容與時數及師資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