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19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全額現金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其已無輔具使用需求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