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18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8條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