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7條 本辦法所定資格訓練,其課程內容、師資條件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資格訓練,由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由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機構、團體辦理。資格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主辦單位發給結業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