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5-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5-2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工作人員除符合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一、護理人員: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或護士證書。二、行政人員:高中(職)畢業,並具相關工作經驗。三、相關專業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