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3條 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曾於視覺功能障礙服務提供單位實際從事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工作三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