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名稱,應標明業務性質,並冠以私立二字。業務性質相同者,於同一行政區域不得使用相同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