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財團法人申請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許可者,應檢具前條所定文件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函影本。二、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三、捐助章程影本。四、代表人簡歷表。五、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六、法人及董事印鑑。七、董事會決議同意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會議紀錄。八、財產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