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
- 第23條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一、輔具之評估及諮…
- 第24條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之老人死亡時,當地主管機關或其入住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
- 第25條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
- 第26條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下列各項老人教育措施: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廣播電視節目及編印出版品。二、研…
- 第27條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三、設置…
- 第29條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前項促進高齡就業之政策與措施,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 第30條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應善盡扶養老人之責,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結合民間提供相關資訊及協助。
- 第31條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服務:一、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二、照…
- 第3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前項協助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之對象、補助項目與內容及其他…
- 第33條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獎勵屋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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