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