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23條 法規:老人福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服務措施 第23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消防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老人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