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0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居家式服務 › 第二節 居家式復健服務 第10條 居家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一、居家式物理治療:(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二)疼痛之物理治療、慢性傷口輔助性物理治療、環境改善評估與諮詢、照顧者及服務對象之教育及諮詢。二、居家式職能治療:(一)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二)日常活動功能與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及訓練、日常活動安排能力之促進及訓練、環境改善評估、諮詢及適用性檢測、照顧者及社區民眾之教育及諮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