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一、職能治療評估。二、作業治療。三、產業治療。四、娛樂治療。五、感覺統合治療。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