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物理治療生業務如下:一、運動治療。二、冷、熱、光、電、水、磁等物理治療。三、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物理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