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6條 法規: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6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對於癌症資料庫之蒐集、處理、保護及利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醫師負責督導管理,並應建立資料蒐集、處理及保護之標準作業流程及手冊,並據以執行。二、訂定癌症資料庫提供作業原則,提供院內相關人員使用。三、訂定癌症資料庫審查辦法,據以檢查癌症分期及其他登錄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