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3條 法規: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3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預防、篩檢、診斷、治療、復健、病友支持、追蹤與安寧療護之完整服務,機構內未提供之服務應設有轉介系統,並提供轉介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