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優生保健法母法 第8條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應辦理相關業務之門診,並製作個案紀錄,對需要施行健康或婚前檢查者,勸導其接受檢查,發現有疾病者,勸導其接受治療並給予生育調節指導。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必要時並得辦理家庭訪視及各種教育宣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