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優生保健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係指對生育年齡男女提供各種避孕方法、器材、藥品、結紮手術及不孕症之診治。但結紮手術以合於本法第十條規定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