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聘兼之,且不得具民意代表身分,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