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8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三章 菸品之管理 第8條 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二、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