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22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五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禁止吸菸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