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20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相關 第五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20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者,不得吸菸。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