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第7條 法規: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7條 申報資料與本辦法規定不符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業者於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資料不完備者,視為未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