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第4條 法規: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4條 業者申報資料,於附表所定項目,有不適用或無法填寫時,應說明其理由或提出相關事證。申報資料,應以電子資料、書面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