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第3條 法規: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3條 附表二至附表四所定各項物質之含量,應一併說明其檢驗方法,並依各該附表內相關欄位加註事項,以最小使用或販賣單位檢驗、申報之。前項檢驗方法,於定有國家標準時,依國家標準為之;無國家標準時,依國際通用之方法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