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3條 販賣菸品場所之菸品展示,以包裝之菸品、菸品容器或不大於容器實體樣式之圖像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