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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菸品展示方式如下:一、菸品展示應距離地面一點三公尺以上,且距離結帳櫃檯二公尺以上。
但於服務人員之櫃檯後方為菸品展示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販賣場所之菸品展示總面積不得超過二平方公尺。
三、同一品項之菸品展示,以所販賣最小單位菸品之最大表面為限。
四、菸品展示以不正對販賣場所外之不特定人為限。
但菸品展示正面距場所外部二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五、所展示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應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
營業面積小於六平方公尺或為固定式攤販之販賣場所,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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