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單一營業人經營之販賣場所,以設一菸品展示處為限。但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之百貨公司、大型綜合營業場所,其總營業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逾三千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菸品展示處或增加二平方公尺以下之菸品展示面。前項但書之單一營業人,以實際經營者認定之,並應備相關證明文件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