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2條 販賣菸品場所,應於場所內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如附圖所標註之尺寸擇一製作之。但於菸酒專賣場所或機場、港口管制區域內之販賣菸酒場所,應於入口明顯處標示之。前項標示,應使消費者明顯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遮蔽之;菸品展示時,應將附圖固著於展示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