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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目
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13條
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13條
法規:
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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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不得因油症患者提出其權益申訴案件,而予以報復性之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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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規劃之油症患者權益保障事項如下:一、衛生福利部:油症患者之醫療照護權益之維護。二、…
第3條
傳播媒體報導油症或油症患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之敘述。…
第4條
油症患者有醫療或其他照護需要時,醫療及照護機構人員不得無故拒絕提供服務,亦不得予以任何歧視或不公平之對待。
第5條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招生或招募人員時,不得排除或限制油症患者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以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第6條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設有宿舍者,不得以當事人為油症患者為唯一理由,拒絕其住宿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對待。
第7條
油症患者或其家屬於油症患者之相關權益保障受有侵害,或受有不公平待遇或歧視時,得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8條
前條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為之;並得委託機關(構)、團體或第三人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機關或人員,應作成紀錄,並…
第9條
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主管機關受理申訴案件,應自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處理。
第10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時,得邀集雙方當事人及相關專業人士、油症患者權益保障團體代表接受諮詢。前項申訴之處理,應注意維護申訴人之…
第11條
申訴案件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或未提出具體事實者,主管機關得決定不予受理或終止其處理。
第12條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不得因油症患者提出其權益申訴案件,而予以報復性之不利對待、管理措施或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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