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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傳播媒體報導油症或油症患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之敘述。
三、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揭露姓名、影像、住(居)所或就學(業)地點。
四、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揭露別名或俗稱等足以推斷其身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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