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前條第一項之申請人應檢具相關費用收據及醫事服務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第二項之申請人應檢具載明疾病名稱與各項費用明細之文件,及第四條所定事前審查通過之通知書影本,於事實發生後或結帳日後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配送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