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費用,應由醫事服務機構於事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始得於事實發生後申請補助。但情況危急者,得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