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2條 法規: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醫療合作,指至國外接受治療或國際代行檢驗之行為。前項國際醫療合作,以國內醫療、檢驗或研究機構不具病人所需之診斷、檢驗或治療能力,且非屬人體試驗之項目為範圍。但國際代行檢驗項目,以對診斷、疾病治療方式或遺傳諮詢建議有重大影響者為限。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國際醫療合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