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母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公告特殊營養食品時,應包括其品目名稱及適用之疾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