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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從事前二條業務之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應注意執行之態度及方法,尊重病人之人格與自主,並維護其隱私與社會生活之經營。
前項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罕見疾病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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