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16條 法規: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其進行國內臨床試驗,並應對臨床試驗之申請內容及結果予以適當之公開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